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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記者謝政儒台北報導】對於旅行業變相操作陸客「個人旅遊(即自由行)團客化」行為,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增訂「禁止個人旅遊團客化」等部分修正條文,自104年4月1日施行,明文禁止旅行業接待由香港、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、旅行業以外之其他機構或個人,組成個人旅遊旅客之團體,觀光局已通函旅行業者嚴禁配合大陸組團社操作接待「個人旅遊團體化」團體,違反規定之旅行業者,將依法處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1個月至1年。
為維護陸客來臺旅遊品質,觀光局透過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及實施相關稽查作業,鼓勵兩岸旅行業共同優化接待內涵,以有效穩定旅遊品質;惟近來出現部分旅行業將申請個人旅遊簽證之陸客,比照團體旅遊之方式組團,以集體或分散方式來臺,再由臺灣接待社比照團體旅遊方式接待,限制旅客自主選擇或變更行程權利之行使,規避兩岸旅遊法令及品質管理規範,投機操作個人旅遊團體化,嚴重干擾陸客來臺觀光市場秩序,觀光局已透過修法加重罰則,並將加強稽查懲處及落實宣導等方式以杜絕亂象。
對於旅行業變相操作「個人旅遊團客化」行為,自102年10月迄今有23家旅行業違規經查屬實遭裁罰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,本次修法加重罰則後,將持續向旅行業宣導避免觸法,亦將於各主要景點及購物商店加強稽查取締違規情事。
(自立晚報2015040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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